私隱政策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本聲明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要求而提供予本公司的個人客戶。本聲明界定的術語與其在現金客戶協定中的涵義相同。

A.披露責任
除特別聲明外,客戶必須按開戶表格上的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個人資料。如客戶不提供此等資料,則本 公司並無足夠資料為客戶開立及管理帳戶,客戶亦無從開戶。

B.個人資料之使用
1使用者
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亦不論是在客戶收到載有這些 資料的現金客戶協定之前或之後提供)可被任何下列的公司或人士(各稱「使用者」)使用﹕

i.本公司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集團」)﹔
ii.集團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雇員或代理人
iii.執行客戶指示和/或從事集團業務而由集團授權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託管人等)﹔
iv.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的任何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及
v.任何政府、監管或其他團體或機構(不論是否適用于任何集團成員的法例或條例所規定)。

2.目的
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均可被任何使用者用於下列目的﹕

i.執行新的或現有顧客的查核及信用調查程式,以及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此類工作﹔
ii.持續帳目管理,包括收取應付款項、執行擔保、抵押或其他權利和利益﹔
iii.設計更多產品和服務,或向客戶推廣集團的產品﹔
iv.將此等資料轉移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
v.為下列目的進行的客戶個人資料比較(不論收集此等資料的目的及來源,亦不論此等資料 是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收集)﹕(A)信用調查﹔(B)資料核實﹔和/或(C)編制或核實資料,以便採取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認為合適的行動(包括可能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權利、義務或權益有關的行動)﹔
vi.用於與客戶有關的任何其他協定和服務條款所規定的目的﹔
vii.與遵守任何法律、規例、法庭命令或其他任何監管機構的命令有關或相關的任何目的;
viii.任何與執行客戶指示或與集團業務或交易相關的目的。

3.查閱和修正的權利
如條例所載,客戶有權查閱和更正客戶的個人資料。一般而言,除若干豁免外,客戶享有權利,可以﹕

i.詢問本公司是否持有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
ii.在合理的時間內要求查閱其個人資料;本公司將以合理的方式及清楚易明的格式回復客戶,但須收取合理的費用﹔
iii.要求更正客戶的個人資料﹔及
iv.(如客戶要求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的要求被拒絕)要求獲知拒絕的理由,及反對任何該等拒絕。

4.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本公司擬把資料當時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本公司為該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本公司可能把本行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聯絡資料、產品、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資料用於直接促銷;
ii.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目標:
· 本公司或本集團公司之合作品牌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該等合作品牌夥伴的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 及
·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如數據當事人不希望本公司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資料當事人可通知本公司行使其選擇權拒絕促銷。

5.聯絡人
如客戶要求查閱和/或更正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客戶應向本公司的個人資料保護主任遞交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