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政策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本声明是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要求而提供予本公司的个人客户。本声明界定的术语与其在现金客户协议中的涵义相同。

A.披露责任
除特别声明外,客户必须按开户表格上的要求,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如客户不提供此等数据,则本 公司并无足够数据为客户开立及管理账户,客户亦无从开户。

B.个人资料之使用
1使用者
有关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不论是由客户提供,还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亦不论是在客户收到载有这些 数据的现金客户协议之前或之后提供)可被任何下列的公司或人士(各称「使用者」)使用﹕

i.本公司和/或其任何联营公司(「集团」)﹔
ii.集团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
iii.执行客户指示和/或从事集团业务而由集团授权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师、顾问、代名人、托管人等)﹔
iv.集团持有与客户相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实际或建议的承让人;及
v.任何政府、监管或其他团体或机构(不论是否适用于任何集团成员的法例或条例所规定)。

2.目的
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均可被任何使用者用于下列目的﹕

i.执行新的或现有顾客的查核及信用调查程序,以及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此类工作﹔
ii.持续账目管理,包括收取应付款项、执行担保、抵押或其他权利和利益﹔
iii.设计更多产品和服务,或向客户推广集团的产品﹔
iv.将此等资料转移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
v.为下列目的进行的客户个人资料比较(不论收集此等数据的目的及来源,亦不论此等数据 是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收集)﹕(A)信用调查﹔(B)资料核实﹔和/或(C)编制或核实数据,以便采取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认为合适的行动(包括可能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权利、义务或权益有关的行动)﹔
vi.用于与客户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和服务条款所规定的目的﹔
vii.与遵守任何法律、规例、法庭命令或其他任何监管机构的命令有关或相关的任何目的;
viii.任何与执行客户指示或与集团业务或交易相关的目的。

3.查阅和修正的权利
如条例所载,客户有权查阅和更正客户的个人资料。一般而言,除若干豁免外,客户享有权利,可以﹕

i.询问本公司是否持有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
ii.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查阅其个人资料;本公司将以合理的方式及清楚易明的格式回复客户,但须收取合理的费用﹔
iii.要求更正客户的个人资料﹔及
iv.(如客户要求查阅或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被拒绝)要求获知拒绝的理由,及反对任何该等拒绝。

4.在直接促销中使用数据 本公司拟把数据当时人数据用于直接促销,而本公司为该用途须获得资料当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i.本公司可能把本行不时持有的数据当事人姓名、联络数据、产品、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ii.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促销目标:
· 本公司或本集团公司之合作品牌伙伴提供之服务及产品(该等合作品牌伙伴的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 及
·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赠。
iii.如数据当事人不希望本公司如上述使用其数据或将其数据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数据当事人可通知本公司行使其选择权拒绝促销。

5.联络人
如客户要求查阅和/或更正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客户应向本公司的个人资料保护主任递交其申请。